渝经信环资〔2017〕60 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各工业企业: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分别见附件 1、2。现就做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 年版)》)宣传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目录(2017 年版)》宣贯工作,通过印制宣传册、组织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工业企业开展《目录(2017 年版)》宣贯,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2017 年版)》上的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二、此次印发的《目录(2017 年版)》是在 2008 年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大范围更新和修订。各工业企业在购买设备和办理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符合《目录(2017 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税收优惠办理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理事宜按税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落实。如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因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需提请区县经信部门支持时,各区县经信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