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市政府各专项规划要求,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有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等有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区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权限划分如下:
(一)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本目录原文列入。
(二)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发〔2016〕72号文件明确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分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核准权限,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八、市发展改革委要将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与充分发挥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涉及市内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跨区县河流及水资源配置调整等项目,由市级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区县政府。其他可以下放到各区县政府核准的,原则上全部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