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发〔2017〕81号
关于组织申报重庆市2017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6〕21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重庆市2017年度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企业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企业近两年在同一申报方向尚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经费支持。
二、专题项目及相关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和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
按照《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0号)和《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贴项目。
1.申报条件。企业新获得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或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如: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以及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或者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如: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
2.相关材料。
(1)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
(2)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企业提供:
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3)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奖励的企业提供:
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评估文件。
(4)申报到海外新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补贴的企业提供:到海外设立、兼并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投资合同(协议)或购买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及支付凭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到海外设立、兼并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投资单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5)申报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市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补贴的企业提供: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的投资合同(协议)或购买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及支付凭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到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的投资单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补贴。
1.申报条件。企业已正式加入全球著名的国际创新联盟或知名孵化器等创新组织,并缴纳会员费。
2.相关材料。
(1)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
(2)企业加入的全球著名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等创新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业务、行业地位,以及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和成效等介绍材料;
(3)企业缴纳加入全球著名的国际创新联盟或知名孵化器等创新组织的会员费支付凭证。
(四)企业产学研合作补贴。
1.申报条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已取得市级相关部门验收证书,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中国专利金奖等科技创新相关奖项。
2.相关材料。
(1)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
(2)项目在市级及以上部门立项文件及验收(结题)证书;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及支付凭证;
(4)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中国专利金奖等科技创新相关奖项的证明文件;
(五)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补贴。
1.申报条件。已获得认定的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在运行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
2.相关材料。
(1)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
(2)联盟获得市级示范认定证明文件,或联盟在运行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评价文件。;
(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1.申报条件。符合《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17年版)》(渝经信装备﹝2017﹞6号),重大技术装备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上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且已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属于用户使用的前3台(套)装备产品。
2.相关材料。
(1)重庆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按用户要求提交其他的质量检测报告。
(7)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购首用风险补贴。
1.申报条件。产品符合市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应技术指标要求并已实现首购(用)。